关于“园通庵新村3-2”房屋拆迁注销的遗失公告

http://www.jy510.com 2011-05-12 新闻资讯中心 3013次 字号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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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注 销 公 告
(2011)澄房注字第18号

根据陆俊英的申请,经实地核对,位于园通庵新村3-2地块的有关房屋已拆除。按照《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房屋拆迁注销登记。
    目前,下列房屋的权属证书(详见附页)未能提交。据此,根据《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(试行)》第2.4.4条规定,作废下列房屋(详见附页)的房屋权属证书。
    如被作废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人有异议,可在本公告刊登之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
    特此公告。

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2011年05月12日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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