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注 销 公 告
(2012)澄房注字第153号
根据江阴市大桥拆迁有限公司的申请,经实地核对,位于盛家村周边地块地块的有关房屋已拆除。按照《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当事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申请房屋拆迁注销登记。
目前,下列房屋的权属证书(详见附页)未能提交。据此,根据《无锡市房屋登记技术规范(试行)》第2.4.4条规定,作废下列房屋(详见附页)的房屋权属证书。
如被作废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人有异议,可在本公告刊登之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
2012年09月07日
序号 | 房屋座落 | 产权人 | 面积 | 证号 | 备注 |
1 | 塔南村盛家村5号 | 盛长根 | 180.2 | 0420429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