过户后才发现二手房漏水怎么办
http://www.jy510.com 2010-11-05 34237次 字号:

陈大华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用于结婚,交房后发现房屋漏水现象十分严重,陈家父子认为原房主卖房前故意隐瞒事实,违反了合同约定,故与原房主对簿公堂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。

  过户后发现漏水严重

  2009年11月15日,张女士将宜兴丝绸花园一套房屋出卖给王芳,为节省过户费用,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王芳购买房屋后,一直没有入住,而是将该房登记在中介出售。2010年1月12日,王芳通过中介将该房卖给了陈大华,陈大华在多次看房后,与王芳签订了“房产买卖协议”,双方约定:王芳将房屋以总价451800元出卖给陈大华,屋内固定设施不动,卖方保证房屋不漏水,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其他内容。同年1月15日,陈大华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儿子名下,并按协议约定于当月27日全部付清房款,与此同时,王芳以自己名义出具收条并将房屋钥匙交付给陈大华,并在交房前对房屋进行了出新。

  拿到房屋钥匙后,陈家父子再次来到该房,当天正下着大雨,两人进入屋子后发现北面房间有点漏水,门口的天窗也漏水,父子俩立即联系了王芳与物业部门。因为该房屋是顶楼,屋顶是斜屋面,三楼住户还在屋顶安装了个太阳能热水器,漏水是否与太阳能有关?陈家父子与物业人员跑上屋顶一看,原来太阳能热水器破裂了,正往瓦面喷水,情况一时无法解决。次日,陈大华的儿子向宜兴市公证处申请了房屋漏水现象证据保全公证。

  事后,两家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,但未有结果。陈家父子遂将王芳、张女士一并告上了法庭,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并判令被告王芳承担房屋过户费、中介费、公证费、调查取证费、律师代理费,计20018元。

  庭审中,王芳表示,愿意由其一人承担相应责任,因此,原告当庭撤回了对张女士的起诉。

  房屋漏水能否导致协议解除

  原告陈家父子认为,王芳作为事实房主,不仅有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的义务,而且有义务确保交付的房屋没有瑕疵,不应该有漏水现象。但是,王芳卖房前为了掩盖原有漏水现象,故意隐瞒事实将房屋出新,并在协议中约定保证房屋不漏水,已构成恶意欺诈。太阳能发生漏水的现象是正常的,但太阳能漏水不可能造成顶楼房屋漏水。原告花45万多元购房,目的是为了用于儿子结婚,现在房屋发生漏水现象,对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损害,已无法达到使用房屋的目的,被告王芳已经造成根本违约。

  被告王芳认为,其购买了张女士的房屋后,当时没有过户,是事实上的房主,所以愿意承担相应责任。但房屋漏水的现象是由于三楼住户的太阳能漏水造成的,和她无关,房屋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,买卖协议也未约定如果房屋漏水可以退房退款。所以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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