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黑白合同”(阴阳合同)的效力问题
http://www.jy510.com 2010-10-25 17718次 字号:

在过户时,有些市民为了少交税,而采取私下合同填写真实成交价,而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签合同上,填写低于真实成交价的虚假价格,那这二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如何?请听JY510小编为您讲解

   甲(卖方)、乙(买方)与中介三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,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00万元。为了减少交易中产生的税费,在中介的安排下,甲、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、签订房管部门提供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,价格只写50万。双方均确认最终成交价以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约定的价格为准,溢价部分视为甲房屋装修的价值。

    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按50万元的价格填写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并按50万元的价款交纳相关过户税费。过完户后,甲实际收到乙购房款100万元。 

    分析: 
本案很明显有两份关于买卖房屋的合同,即甲、乙、中介三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(俗称“阴合同”,又称三方合同)和甲、乙双方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(俗称“阳合同”,又称双方合同)。“阴合同”中“阴”,是指隐蔽性,是当事人内部签订的,一般不被外人所知晓;而“阳合同”中的“阳”,是指公开性,因为要办理登记手续而必须在房管部门存档,一般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悉其内容。

  采取“阴阳合同”是当前江阴二手房交易的普遍现象,也是周边很多城市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问题,其目的唯是逃避溢价部分的税款。因为地税部门取评估价和成交价二者之间的最高者为税基代征税费,所以,我们的纳税人就有空子钻了。

  明明是卖价100万元房屋,却在过户时只填50万元,这样相应税费就少了一半,就契税一项,少缴近一万余元。

   这种明显偷税的方式(当事人美其名曰“避税”,似乎说“避”比较好听点)会不会导致“阴阳合同”因此无效呢?JY510记者特地咨询了江阴相关方面的资深律师,律师认为,本案中“阴合同”有效、“阳合同”无效。理由如下:

  1、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应当有效。
  
但《补充协议》或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中类似如《补充协议》、体现逃税意思的条款应属无效。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中的部分条款无效,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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