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过户时,有些市民为了少交税,而采取私下合同填写真实成交价,而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签合同上,填写低于真实成交价的虚假价格,那这二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如何?请听JY510小编为您讲解 甲(卖方)、乙(买方)与中介三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,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00万元。为了减少交易中产生的税费,在中介的安排下,甲、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《补充协议》,约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、签订房管部门提供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,价格只写50万。双方均确认最终成交价以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约定的价格为准,溢价部分视为甲房屋装修的价值。 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按50万元的价格填写《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并按50万元的价款交纳相关过户税费。过完户后,甲实际收到乙购房款100万元。 采取“阴阳合同”是当前江阴二手房交易的普遍现象,也是周边很多城市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问题,其目的唯是逃避溢价部分的税款。因为地税部门取评估价和成交价二者之间的最高者为税基代征税费,所以,我们的纳税人就有空子钻了。 1、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应当有效。 责任编辑:[jy510.com]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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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黑白合同”(阴阳合同)的效力问题